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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2001

文章出处:康明斯发电机 人气:发表时间:2026-03-13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点。

  本标准适合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康明斯、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 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 3、表 4 实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 65 t/h 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 5、表 6、表 7、表 8 实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 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功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操作甘蔗柴油机维修、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 9、表 10、表 11 实用于水泥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探求是否可使用这 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烟中颗粒物检测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步骤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 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烟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置设施排烟筒中污染物任 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长寿康明斯发电机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装置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 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

  3.10 排烟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3.12 过大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4.1.2 任何一个排烟筒应同时遵守 4.1.4 的 a 项 b 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a) 一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一类区;

  b) 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康明斯发电机官网,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 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现有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4.3.1.1 2002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操作) 项目第一时间段限值。

  4.3.1.2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 项目第二时间段限值

  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危害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锅炉的建成操作时 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2.1 第一时间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时间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 还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无法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步骤发生)的排烟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 之和,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烟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 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烟筒的有关参数计算程序见附录 A。

  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 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内插 法的计算式见附录 B;当某排烟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 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 B。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烟筒一般不应低于 15m。若某新项意义排烟筒必须低于 15m 时, 其排放 速率限值按 4.3.2.5 的外推计算结果的 50%执行。

  4.3.2.7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意义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 通常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不能防范的 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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